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