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在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遵守场所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