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文明旅游方面,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旅游设施;(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三)其他在文明旅游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