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文明旅游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其他在文明旅游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