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爱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自觉遵守园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三)按需点餐,餐后主动打包,避免和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