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在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二)爱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自觉遵守园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三)按需点餐,餐后主动打包,避免和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四)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