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便溺,乱丢烟头、口香糖、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