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口香糖、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二)在禁烟场所吸烟;(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刻乱画、乱贴小广告;(四)在城乡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五)其他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