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官方媒体应当依法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