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公民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