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