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