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构建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