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