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建立健全道德模范、朔州好人等先进人物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文明的时代价值取向。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