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避开他人;(三)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五)患有传染病时,主动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