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