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倡导、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二)文明就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注重家风家教家训,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
(五)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
(六)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保护、关爱困难家庭、助残助老、助学助医和其他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七)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等;
(八)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九)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十)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