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