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在社区生活方面,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二)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四)其他在社区生活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