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城市雕塑公共艺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人民防空、财政、消防救援、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地址等内容。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发包和承包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或者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发包和承包的计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经授权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本人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有关材料到建设主管部门签署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文书及合同;
(二)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资料;
(三)工程概算中已确定并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凭证以及费用支付计划;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结果进行复查。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需要调整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调整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同等的职业能力。
第五章诚信管理
建筑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手续。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涉及建筑市场主体的,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省建筑监管工作平台记录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违法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省建筑监管工作平台记录的诚信信息。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及非本市施工、监理单位在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
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单位办理了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障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的,或者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市场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收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