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