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