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