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