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的,或者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市场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