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