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所提交的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

(一)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文书及合同;

(二)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资料;

(三)工程概算中已确定并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凭证以及费用支付计划;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结果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