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