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