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人民防空、财政、消防救援、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