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地址等内容。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