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环境。

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