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城市雕塑公共艺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