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