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收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