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