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次处一万元罚款;其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次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