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合同或者合同变更情况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