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