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4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3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 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公用事业、邮电、供电、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害、侵占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综合管理
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参与制定市政工程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中、长期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实施;
(三)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审查、质量评定、施工队伍资质审核,组织工程验收;
(四)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及管理人员培训;
(五)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六)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受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三)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管理、道路挖掘、排水设施等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并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市政工程有偿使用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
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
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
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交回许可证。
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
(一)在桥涵上、隧道内停车及试刹车;
(二)在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擅自侵占桥面、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乱画;
(五)其他损坏、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
(一)往检查井、雨水斗内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粪便等杂物;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斗等设施上开口接管,排放污水;
(三)占压、堵塞、损坏、盗窃井盖、水箅等排水设施;
(四)直接向排水管网排放具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构筑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市政工程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城市排水水质的管理和监测。
(一)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征询雨、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意见,并签订责任书;
(二)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物底层排水平面图、建筑物排水系统图、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测,提出设计条件要求;
(五)排水设施竣工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试排水监测;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试排水监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六章防洪设施管理
(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
(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
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
(一)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
(二)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
(三)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
(四)在路灯线杆上涂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
(五)盗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护,定期检查、维修,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现象,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检修。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对单位处以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七、三十、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使用、移动、迁建、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执行;数额在200元以上的,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