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个月联合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登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