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往检查井、雨水斗内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粪便等杂物;(二)擅自在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斗等设施上开口接管,排放污水;(三)占压、堵塞、损坏、盗窃井盖、水箅等排水设施;(四)直接向排水管网排放具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