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来源和标准拨付,专款专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管理、道路挖掘、排水设施等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并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市政工程有偿使用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