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