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对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工程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