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履带车、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