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害、侵占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