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补办占道手续,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限期拆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