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将排水管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超过污水排放标准造成污染和管道损坏的,市政工程管理和环保部门,应当责令排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停止排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危害养护人员身体健康、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责任者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