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不准超期、超占、超挖、出租、转让。

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交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