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