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安、规划、交通、公用事业、邮电、供电、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